对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涉及二次供水的需要做二次供水检测!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(以下简称二次供水),是指通过储水设备和加压、净水设施,将自来水转供用户生活饮用的供水形式。生活饮用水的水质安全关系着居民的身体健康,因此国家卫生部门为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卫生安全,颁发了严格的法律法规来加强生活饮用水的水质检测管理。各项法规对各类供水尤其是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采样点位置、检测项目及检测频率等都有明确的要求。

二次供水检测要求:

国家卫生部门明确规定:供水责任单位应定期检验水质并登记检验结果,水质检验工作,应当由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承担。

1.采样点设置在原水入口、设备出水口、末梢水。

2.水质检验项目:

(1)  必测项目:色度、pH、浑浊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、硫酸盐、氯化物、氨氮、亚硝酸盐氮、硝酸盐氮、挥发酚类、耗氧量、总硬度、铁、锰、铜、铅、菌落总数、总大肠菌群、耐热大肠菌群、大肠埃希氏菌。

(2)  选测项目:必要时可以根据水箱类型、消毒方式等因素加测相关检验项目及消毒副产物。

3.监测频次:每年检验一次。

水质检测能力参数表(详细见公司计量认证附表):

pH、色度、浑浊度、臭和味、肉眼可见物、电导率、总硬度、溶解性总固体、耗氧量、硝酸盐、挥发酚类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、硫酸盐、氟化物、氯化物、氰化物、铝、铁、锰、铜、锌、镉、铅、砷、硒、汞、铬(六价)、氯酸盐、亚氯酸盐、菌落总数、总大肠菌群、耐热大肠菌群、大肠埃希氏菌、二氧化氯、游离氯、一氯胺(也叫总氯)、三氯甲烷、四氯化碳。

检测依据:

《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、卫生部令【1996】第53号)

《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》(上海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2号令)

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》(GB 5749-2006)

《饮用净水水质标准》(CJ94-2005)

其他相关国家规范标准